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在实务中,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取消。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并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我国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只能按实际费用扣除,没有加计扣除。同时,委托境内个人研发,可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受托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委托关联方研发,应提供研发费用清单。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以委托方实际支付研发费用金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企业委托外部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支付费用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则以委托方实际发生费用的80%为基数。这并非是指委托研发费用只能按照80%计算扣除,而是以实际支付费用的80%为基数。举例来说,甲、乙均为境内居民企业,且为关联方。甲委托乙为其研发,并支付给乙200万元的研发费用。乙提供的研发费用清单显示:实际发生费用18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160万元,利润20万元。此时,甲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为其实际支付给乙的200万元,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万元(200×80%×50%),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80万元(200+80)。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应提供备案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相关法规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作了规定,并规定,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在实务中应注意合规准备备案材料,并按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委托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根据现行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能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在项目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实际无法预知其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增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