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赢税法知识一百一十五|转需!5月1日起,这些涉税新规开始实施
作者: 本站 来源: 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8年05月02日
018年5月1日起,一批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点击文件名还能看到更多!
对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包括从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为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海等地区试点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有关征管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认;“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整;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转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