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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财务|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23年09月08日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
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
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
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
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
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
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
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
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
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
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
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
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
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
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
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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