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开发票问题,企业非常关注,本号专业关注虚开稽查与刑事处理。经两位税局作者吴天如、陈晓黎同志的授权,节选《虚开》第15问,全文如下:
15.企业如果未出现资金回流,资金流、货物流均正常,能否认定该企业没有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答: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关键是要关注经济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如果是货物交易,则主要依据合同和相关附证资料(入库单、出库单)等,以及资金流、货物流进行判断。如果存在虚开发票行为,那么大概率会出现虚构正常资金支付掩盖其虚开发票行为,资金由购货方向销售方支付后,会通过对公账户再度转入第三方个人账户,经过多个个人账户的资金流转后,最终返回到接受虚开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卡中,最终再次返回到公司对公账户,完成资金回流的闭环操作。但是,如果未出现资金回流,资金流、货物流运行正常,而且入库、出库等相关资料齐备,企业已经完成行政调查程序的协助义务,则证明虚开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承担。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就虚开事实取得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的证据,那么即便上游企业被定性为虚开发票,由于接受虚开和虚开并非如同刑法的对合犯,二者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直接推定下游企业必然接受虚开。本书认为,此时,应按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暂不定性。所以,控制税收执法风险,不应直接作出稽查结论定性虚开发票行为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