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公司是一家通过高新技术认证的生物技术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公司将一项专利技术以780万的价格转让给R公司。T公司财务部门单独核算该笔技术转让所得,分摊了期间费用,并按规定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确认该笔技术转让所得为300万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手续。
在对R公司的税收专项检查中,检查员发现R公司一笔780万元无形资产中竟包含了一套100万元的设备。R公司称该设备是T公司转让给他们的一项专利技术中包含的必要硬件设施。
检查员通过协查确认了该事项。提请延伸检查,经检查组对T公司进行检查、取证,T公司承认该设备系公司2010年购入,相关成本、折旧当年已入账,2011年转让专利技术给R公司时考虑到该设备为实现技术的必要条件,故将该设备与专利技术一起打包以780万的价格转给了R公司,转让时该设备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由于该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不适用技术转让所得税及营业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核定对T公司转让给R公司的设备按100万元的计税价格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责成T公司补缴增值税17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
案情分析:
T公司认为:
该套设备是公司所转让专利技术必需使用的硬件设备,与该专利技术密切相关,是实现专利技术的载体,故应该可以作为专利技术的一部分享受免税优惠。
检查员则认为: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政策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T公司转让给R公司的设备明显不属于技术性收入,不能列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减免政策。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责成T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补缴增值税17万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税官建议
技术转让涉及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两项减免政策,规定比较多,企业在操作时应该吃透政策,单独、准确核算,并记得一定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准备的资料包括: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营改增后技术转让的规定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爱税网点评:
根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本案中,T公司转让给R公司的设备明显不属于技术性收入,不能列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得享受技术转让税收减免政策。
技术转让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项减免政策规定比较多,企业在面对税务处理存在疑惑时,应该寻求外部税务专家的帮助,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