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二、转登记日前的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三、转登记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怎么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五、转登记后,从何时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某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7月份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改为按季申报,则该纳税人7月税款所属期仍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缴税,从8月起,改为按简易方法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六、5月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手续,选择按季申报,2020年2季度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转登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应重点注意什么?
一是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转登记日当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九、如果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又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该如何处理?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即500万元),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