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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税法知识一百五十七|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八问

作者: 本站 来源: 财税联邦 时间:2018年08月16日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明确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这一政策我们要搞清以下八个问题。

一、2018年退还期末留抵的行业企业范围是什么?其中哪些范围可优先选择?对纳税信用等级有何要求?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包括18个大类行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或B级。具体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12个
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医药制造业;
3.化学纤维制造业;
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金属制品业;
6.通用设备制造业;
7.专用设备制造业;
8.汽车制造业;
9.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6个
1.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 研究和试验发展;
4. 专业技术服务业;
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6.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上述18个大类行业中,以下范围纳税人优先选择: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通俗地说:
下面第一项和第二项取小
(一)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二) 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一:甲企业2018年8月申请退还2018年7月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为100%,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1.假如2018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没有留抵可退。
2.假如2018年7月期末留抵100万,但是2017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也没有留抵可退。
3.假如2018年7月期末留抵100万,2017年12月期末留抵为90万,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90万。
4.假如2018年7月期末留抵100万,2017年12月期末留抵为120万,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
 
三、退还比例如何计算?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案例二:甲企业2010年1月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0万元,所属2015至2017年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40万元,则退还比例=30/40=75%。


(二)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案例三:乙企业2016年1月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该企业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0万元,所属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则退还比例=40/50=80%。


四、用来计算退还比例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几种?


70号文规定的用来计算退还比例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三种。
 
五、退还留抵会计分录如何做?


可以参考以往退还留抵的文件,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四:甲公司2018年7月期末留抵15万元,2017年12月期末留抵10万元,甲公司进项扣税凭证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退还比例为100%。2018年8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
 
六、增值税退还留抵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所谓留抵,即当企业的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增值税退还留抵将符合条件的以前企业支付或承担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不是无偿从政府取得资产,不属于政府补助。
 
七、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允许。


案例五:甲企业2018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50万元,2018年8月销项税额400万元,进项税额150万元,8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400万元-进项税额150万元-上期留抵150万元=100万元,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为100万元。
如果退还了2018年7月期末留抵100万元,8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400万元-进项税额150万元-上期留抵50万元=200万元。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为200万元。可见,如果不允许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增值税税额,将造成多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考虑到上述问题,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后续文件财税〔2018〕80号。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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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明确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这一政策我们要搞清以下八个问题。



一、2018年退还期末留抵的行业企业范围是什么?其中哪些范围可优先选择?对纳税信用等级有何要求?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包括18个大类行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或B级。具体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12个

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医药制造业;

3.化学纤维制造业;

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金属制品业;

6.通用设备制造业;

7.专用设备制造业;

8.汽车制造业;

9.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6个

1.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 研究和试验发展;

4. 专业技术服务业;

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6.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上述18个大类行业中,以下范围纳税人优先选择: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通俗地说:

下面第一项和第二项取小

(一)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二) 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一:甲企业2018年8月申请退还2018年7月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为100%,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1.假如2018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没有留抵可退。

2.假如2018年7月期末留抵100万,但是2017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也没有留抵可退。

3.假如2018年7月期末留抵100万,2017年12月期末留抵为90万,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90万。

4.假如2018年7月期末留抵100万,2017年12月期末留抵为120万,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

 

三、退还比例如何计算?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案例二:甲企业2010年1月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0万元,所属2015至2017年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40万元,则退还比例=30/40=75%。


(二)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案例三:乙企业2016年1月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8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该企业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0万元,所属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则退还比例=40/50=80%。

四、用来计算退还比例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几种?


70号文规定的用来计算退还比例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三种。

 

五、退还留抵会计分录如何做?


可以参考以往退还留抵的文件,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四:甲公司2018年7月期末留抵15万元,2017年12月期末留抵10万元,甲公司进项扣税凭证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退还比例为100%。2018年8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

 

六、增值税退还留抵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所谓留抵,即当企业的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增值税退还留抵将符合条件的以前企业支付或承担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不是无偿从政府取得资产,不属于政府补助。

 

七、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允许。


案例五:甲企业2018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50万元,2018年8月销项税额400万元,进项税额150万元,8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400万元-进项税额150万元-上期留抵150万元=100万元,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为100万元。

如果退还了2018年7月期末留抵100万元,8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400万元-进项税额150万元-上期留抵50万元=200万元。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为200万元。可见,如果不允许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增值税税额,将造成多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考虑到上述问题,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后续文件财税〔2018〕80号。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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