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申税小微给大家整理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相关税收政策和申报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Part.1
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购进不动产允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鉴于不动产自身的特殊性,对购进不动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实行分期抵扣的办法。
一、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二、不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三)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Part.2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举个例子
2017年3月20日,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栋,用于公司办公,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3月30日取得该办公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纳税人2017年3月应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分析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7年3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8年3月)抵扣。
一、纳税人2017年3月对该不动产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如下: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纳税人购入的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中。
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栏次(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2.计算填报应于本期进项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1000x60%=600(万元)
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10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栏次。
该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该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
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并填入主表中“税额”栏次。
(二)纳税人2018年3月对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如下:
待抵扣进项税额=1000x40%=400(万元)
该400万元应于2018年4月申报期申报3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该400万元应于2018年4月申报期申报3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并填入主表中“税额”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