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健身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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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
对于销售折扣,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
该健身会所以降低应税服务的价格的方式进行促销,属于折扣销售。在销售服务开具发票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则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
企业采取销售折扣促销的,直接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申报纳税。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某家电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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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队夺冠,我们退全款!
活动规则:
XX国家足球队在2018年世界杯夺冠,本店将退还消费者在指定时间内购买相关产品的全款。
企业将产品无偿赠予消费者,
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对于企业无偿赠予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中:
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其中: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