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中国交建、中国港湾、中油工程、葛洲坝······这些布局海外工程市场的中国大型企业,在初期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联营体这一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
国际工程联营体,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国际承包商通过各种形式(如资金、人力资源等)的联合,共同承包一个工程项目的行为。成功运作的联营体,可把双方的管理、技术、价格和经验方面的优势叠加,产生“1+1>2”的效果。联营体的运作和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联营体,需要关注哪些税收事项?
东道国通常在其公司法中对联营体作出特殊的规定,比如,投标或者承建东道国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时,要求外国承包方必须与当地一家国有企业组成联营体,联合投标,共同承建,共负盈亏,并在联营体相关协议中约定合作方各自的财税责任。
从公司法和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联营体一般分为两种形式:
-
一种是紧密型联营体,类似合资企业,具有东道国独立法人身份,联营体各方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包括统一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
另一种是非紧密型联营体,类似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体各方主要依据合作协议,进行财务核算和税款缴纳。
在非紧密型联营体形式下,流转税通常由联营体统一缴纳,但企业所得税不同,是由合作各方依据协议,就分配的收入(利润)各自计算缴纳。比如,中方企业以其在东道国的项目公司或者分公司作为投资方(合作方),与当地企业投资或合作成立非紧密型联营体,联营体依据合作协议分配收入(利润)时,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方企业只有在其分公司或者项目公司收到分配收入(利润)后,单独在其分公司或项目公司层面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目前,中国企业参与的联营形式多数为非紧密型,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事项。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是选择紧密型联营体,还是非紧密型联营体?从税收角度看,这两种联营体各具优势。
在紧密型联营体形式下,中方企业可以直接借用东道国当地企业的专业税务团队,容易实现税法遵从,避免出现重大的税务风险。但与此同时,中外双方的沟通成本较高,磨合期较长,尤其是在中方企业财税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平等协商,保证中方企业应有的税收利益。
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某中国企业与东道国当地一家国有企业组成紧密型联营体,中标东道国一项大型工程项目并联合承建。因部分在中国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在联营体核算时税前列支,中方企业打算做相应的税收安排,对中国出口的机器设备合理加价。而外方要求严格审核该税收安排方案,包括对中方提供的中国设备供应商原合同和原始售价进行审计。中方企业耗时耗力,却无法得到外方的理解和支持,该税收安排方案最终作罢。
据笔者观察,随着国际工程经验的积累和企业制度的完善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已开始尝试紧密型形式,以充分发挥联营体的整体优势。与此相反,在非紧密型联营体形式下,中方企业比较独立,决策效率较高,操作相应灵活,税收安排的空间也比较大。值得注意的是,中方企业需要不断学习当地税法,并有可能付出试错的代价。
实践中,很多国家尤其是欧美国家,允许企业选择联合税务申报。也就是说,只要是在一个国家内,所有有控股关系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不管其机构形式是代表处、子公司、分公司或联营体等),都可以申请联合申报,在各个企业(机构)之间进行盈亏互补,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值得在海外组建联营体的中国企业予以关注。
联合申报的好处是,各关联企业可直接盈亏互补,从而平衡税负,减少现金流。但企业同时面临着挑战,即要求各企业的财务核算准确、规范,对各企业能够实现强有力的统一管理,一旦统一申报中有一个企业出现差错,将会牵连所有联合申报的企业,或被全面税务稽查,或被税务机关冻结账户、强行划款。
目前,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若干关联企业,往往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相互间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难以集中协调,统一申报纳税。加上国际财税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一般不会采取联合税务申报的方式,而更多地选择各自独立申报纳税。企业可考虑充分利用联合税务申报的好处,以实现整体税负最优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梁红星
原标题:《海外投资初期,一些中国企业往往选择联营体模式 组建海外联营体,哪些税收事项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