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务机关查处了一起案件:某餐饮公司将外购的包子以外卖服务形式对外销售,并按照餐饮服务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购进包子的进项税税率为17%,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经税务机关检查,该餐饮公司补缴了大量税款。那什么样的情况下,外卖食品不能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呢?笔者结合案例做简要说明。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登记注册的五星级酒店,30年前创立了某知名包子品牌。为确保包子品质,将品牌做大,甲公司投资成立乙公司,专门从事包子的生产和销售。同时,甲公司还在酒店大堂内设立了专卖部,卖出的包子全部由专卖部从乙公司购进。目前,甲公司的专卖部销售包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顾客在酒店内现场消费;二是顾客从专卖部购买后带走;三是顾客网购或现场订购后通过快递寄往外地。根据专卖部的销售台账,顾客以后两种方式购买的,占专卖部全部销量的90%以上。
在近期的一次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通过对甲公司各月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统计和分析,发现该公司进项税额占比最大的,是购进乙公司生产的包子。甲公司全年累计购进乙公司包子约900万元,并按照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此一项的进项税额就达150多万元。但在销售包子后,甲公司则按照餐饮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缴纳销项税,形成了“高扣低纳”现象,导致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
对此,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对外直接销售的包子不应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却有不同意见。直接对外销售的包子,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外卖食品”范围,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争议焦点
甲公司认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公司对外销售包子属于外卖食品,所以应按照餐饮服务的税率6%计缴增值税。甲公司还认为,公司没有开展纳税筹划,也不存在偷税故意,更没有实施弄虚作假的偷税行为,而且还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如实弄清了情况,不应该接受处罚。
税务机关则指出,甲公司仅仅关注了1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但却没有关注与140号文件配套发布的《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解读》)。《解读》指出,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实施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甲公司通过专卖部对外销售的包子系外购,没有经过自己的生产或加工,不属于140号文件所指的外卖食品范围,是税法规定的兼营行为,依据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7%计缴增值税。
最终,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销售的包子包括现场堂食和非现场堂食两种情形。现场堂食的属于提供餐饮服务,按照6%税率计缴增值税,而非现场堂食的属于销售货物,按照17%税率计缴增值税。甲公司应以扣除顾客堂食部分的销售额,作为查补计税销售额补缴增值税。考虑到甲公司相关行为的主观恶意较轻,税务机关给予了补缴税款1倍的处罚。
案例启示
对企业来讲,首先要吃透税收法规。尽管140号文件对外卖食品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解读》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作了补充,将外卖食品界定为“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如果甲公司了解上述规定,就不会产生补税和罚款。由此可见,全面学习、领会税收法规规定,才可以更好保障企业依法纳税、规避税务风险。
对税务机关来讲,则要认识到实地调查的重要性。在上述案例中,正是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及时掌握到了相关情况,从而对问题的发现及判断有了重大突破。这说明税务人员在检查时,不能仅围绕企业账面核算数据和纳税申报资料检查,应该在必要时实地核查,更好、更及时了解准确信息,这对查明稽查案件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