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点提示
在过去的一年里,为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活动的投入,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出台了以下3个文件:
研发费用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下面,将针对这3个新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同时对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和风险应对过程中主要关注的风险点做相应提示。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活动
财税〔2015〕119号规定了以下7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请纳税人自行判断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适用加计扣除。在后续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如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二、备案及申报事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在此要提醒一下大家,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时,应确保已经提交的备案内容准确无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填写内容准确、并上传研发项目立项文件。此外,应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并核对企业年报及附送资料与备案资料相一致。
同时,企业应按照文件要求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根据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开发等形式进行分类设账,并特别注意以下3方面内容:
1. 企业委托外部研发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
2.企业是否存在委托境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涉及境外委托研发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3.企业如出现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关联企业,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在汇算清缴时,请按要求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要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才能按照75%的加计扣除比例享受税收优惠。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在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做了基本规定,即不论是一般企业还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人员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针对以上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做以下几点风险点提示:
企业对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及人员应进行必要记录和合理归集,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按照以下计算方式确定: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纳税人按照计算得到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与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