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商推出各种手段以求得消费者青睐,“红包”已成其惯用的促销方法。那么对于红包促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常常给纳税人税务处理带来困扰。今天小编将分析5个常见的电商红包个税问题,希望能帮助纳税人走出误区,规避涉税风险。
1. 电商向个人购物发放的返现红包,是否要缴纳个税?
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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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个人通过手机APP订购团购酒席,订购成功后APP软件平台赠送20元现金红包,个人取得的20元现金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的20元现金红包,属于个人订购商品服务而获取的返还,属于价格折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电商随机向个人发放“好评返现”红包,是否一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是,如果电商向个人发放5元以下红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因此,如果电商向个人发放单个现金网络红包超过5元的,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电商向员工发放微信现金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4. 电商向个人随机赠送的现金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比如关注公众号即可获赠现金红包,此时个人获取红包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并无任何关联,属于个人偶然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5. 电商向个人消费同时赠送的非现金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解析:应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处理。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由于此类优惠券的获得,实际与消费相绑定,其性质属于折扣销售,并非属于个人所得,因此无需电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