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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管理▏资本公积和财务费用异常增减,检查人员发现了哪些问题?

作者: 本站 来源: 上海爱税网 时间:2018年12月17日

针对资本公积金和财务费用异常增减疑点,检查人员对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面对企业人员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检查人员详审经营信息,外调核实业务,最终锁定了企业违法事实。

  最近,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地税局稽查局对H股份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少缴个人所得税、违规超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问题。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542.3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查账软件锁定企业疑点

  20166月,根据上级稽查双随机选案工作计划,溧阳地税局稽查局对H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涉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在进户实地检查前,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上市后备企业,注册资本为6736.2万元,史某等7位自然人投资77%,某投资中心投资23%。上级机关推送的选案信息显示,该企业的疑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2013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减变动异常,可能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过程中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2014年度管理费用同比大量增加,可能存在成本费用超标准税前扣除问题。

  检查人员进入企业后,依法用软件提取了企业电子账套数据。利用查账软件强大的分析、查询功能,检查人员进一步确认定了检查年度该企业存在的涉税疑点:

  其一,201312月,企业实收资本新增了3180万元,同时资本公积金减少了3180万元。按税法规定,如果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在此期间没有申报扣缴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记录。

  其二,20145月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了山东大学上海某远程教育学院咨询费130.4万多元。企业为何与远程教育学院发生大额咨询费,该咨询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变更发票内容的情况?

审计报告暴露欠缴问题

  针对检查人员的疑问,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是缘于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但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股份制改造相关资料时,财务人员却找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提供。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加大了对企业各类经营资料的审阅力度。此时,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进入了检查人员视线。报告详细记载了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情况:20137月,该公司新增了两家创投企业股东,共出资688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1049.3万多元,形成资本公积金(资本溢价)5830.6万多元。同年12月,企业将资本公积金中的3180万元向全体股东转增资本,其中个人股东转增合计2448.6万元。

  检查小组与企业确认该项业务属实后,认为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企业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企业认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应缴税。企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检查人员向企业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实际情况看,H公司转增个人资本的资本公积金不是股票溢价发行形成,而是其他法人股东投入形成。因此,该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所得部分,企业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489.7万多元。

协查确认虚增费用

  对于检查年度企业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某远程教育学院咨询费130.4万多元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称,H公司支付给上海某远程教育学院的费用,是企业业务咨询费,有正式发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合同及咨询内容等资料时,财务人员称因经办该事项的人员离职,已无法提供详细资料。

  检查人员决定通过外围调查了解该项业务的具体情况。分别向山东、上海等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请当地税务人员协查H公司该项业务。

  协查反馈信息显示,H公司人员所称咨询业务并不属实。该公司为了提高员工技能,与山东大学上海某远程教育学院签订了员工培训协议,约定由该学院对公司部分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协查提供的证据显示,企业支出的130.4万多元咨询费实为员工培训费,按规定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但由于该企业当年职工教育经费已超出税前扣除限额,因此企业将培训费以咨询费的名目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且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H公司承认在账目处理上存在问题。常州市溧阳地税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爱税网点评:

根据国税函〔1998〕289号 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案中,H公司转增个人资本的“资本公积金”不是股票溢价发行形成,而是其他法人股东投入形成。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五条 员工培训费,按规定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违规超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应做纳税调整。

依托金税三期的大数据支撑,税务部门正在通过大数据平台,逐渐强化数据分析。五证合一后,税务、工商、社保、统计、银行等接口将相互衔接,税务机关具备了前所未有的政策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比对系统。因此企业应加强对税务风险控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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