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聘请了几位独立董事,在年底给各位独立董事一次性支付董事费5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在税务处理时产生了分歧。那么,支付给董事的费用该如何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扣除?
处理建议
企业支付董事费用,该董事如在公司任职、受雇,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董事如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按劳务报酬所得为其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的董事费金额如符合小额零星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小额零星支出则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规链接
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来源: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