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 IPO 企业冲刺上市失败,是自己作死,而非外在因素。
拟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的路上,被证监会发申委否决发行上市申请、撤销已经通过的核准、向证监会撤回上市申请材料,均属于上市失败。IPO失败将对拟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造成重大打击,打乱企业未来的发展计划、失败导致员工流失、社会负面关注等,甚至导致企业走向衰败。因此对失败教训的借鉴,在企业准备发行上市阶段显得相当重要。但很多IPO企业冲刺上市失败,是自己作死,而非外在因素。以下总结拟上市IPO企业孤独求败死法十式武功秘籍:
1、脱离券商规范辅导要求,我行我素
有的企业上市过程中,不听券商关于上市辅导规范的要求,十分自我,略懂点法律法规知识,就我行我素。在上市中,许多不许做的事情,他偏做,理由是很多央企都这么做,上世纪上市的企业也这么做,我为何不能做。券商就说了,人家央企是国务院批准上市后才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材料的啊?上世纪跟本实际政策有区别。但企业勇气可嘉,就坚持到底,作死到底。比如法规要求上市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券商要他处置参股企业,减少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企业以央企等为案例坚持做,而且关联交易越做越大,自寻死路挡也挡不住。L股份第一次被否,就是因为跟W公司的服务费关联交易过大被否,第二次上会就乖了,摆脱了与W公司的关联关系才有机会上市。有的企业说,世上本无路,人走多了就有路了,无人敢先,我奋勇为先。我想,大多数人选择的一定是正道,谨慎的道,你选择肯定是歪门邪道,否则为何大家都不走这条道呢。
有的企业上市前没有足够重视,没有给职工股权激励,或者股权激励等事项引发员工内部矛盾;跟竞争对手恶意竞争,树敌过多。俗话说,内贼难防。外部的竞争对手防范,主要自己合法经营,对方就找不出瑕疵。但企业内部矛盾激发,则可能导致火山爆发。员工手上的料,肯定让老板吃不好睡不好,死法一定很痛苦。往往会发现,项目已公告发审会时间,但证监会又很快发布了暂缓审核或取消审核的情况。做出这一决定的很多原因是被举报了,中介机构需要核查有关举报事项,因此“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作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如果有举报就要尽量核实。据分析,上会前数小时被取消上会资格的T公司,失利的主要原因是T公司涉嫌“推荐的炒股软件属虚假宣传,诱骗股民投入升级软件”而被举报,存在影响发行的问题。K公司当年上市的时候,竞争对手都纷纷向法院起诉侵权事项,知识产权纠纷导致公司无法在A股路上走下去,最后只能登陆新三板。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主要是企业要有处理纠纷的应对能力,要及时化解矛盾,为上市构建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很多企业由于举报,导致媒体新闻负面报道铺天盖地,企业最终在上市路上倒下。
3、拙劣的、技术粗糙的财务造假
业绩指标是重要的上市条件之一,也是投资者特别重视的因素。因此,有了良好的业绩,才可能有机会登陆资本市场。但很多企业业绩出现波动,下滑,不符合上市财务要求,就动歪脑筋。特别是创业板,以前要求业绩连续增长,业绩下滑了就没法上了,许多企业就想起了财务操纵的手法。A股历史上,被揭出造假上市的典型案例,既包括主板的H公司、G公司,也包括中小板的D公司、S公司等企业。有些财务造假手段粗糙,应收账款大幅增长、毛利率异常波动、费用大幅减少、高管工资低过民工,实在无法入目。
X公司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上会稿中有重大遗漏。
2004年至2009年间,D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未达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经过被告人何某、蒋某、庞某的共谋、策划,由被告人赵某、赵某某登记注册了一批由D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间,D公司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某地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某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某地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D公司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D公司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总计2.96亿元。D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4、关联交易不减反增,独立性存在重大缺陷
发行人的重要的销售收入、生产、采购都来自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有严重缺陷,利润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按照规定,发行人必须拥有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具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在上市前,必须切断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将关联方收购或转让来减少和消除关联交易。但许多企业仍然顶风作案,带病上会,冲刺挑战发审委。被否案例如下:
J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1年,公司与控股股东持续存在机器设备、存货转让等关联交易,存在大额资金拆借、相互代付电费、共用商标等行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N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2011年3月之前与关联方Y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存在交叉任职;2009年、2010年Y公司与你公司存在纯碱供应商的重合;你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3月存在较多资金拆借。你公司独立性存在缺陷。
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智能化产品代理销售两部分,2011年毛利比重约为75%、25%。其中,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市场竞争激烈,2010年你公司在建筑智能化前50名企业中的市场占有率约1.29%。2010年9月,I投资公司、B控股公司、自然人股东吴某和杨某增资成为你公司第四至第七大股东。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与上述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销售金额分别为4,386万元、4,981万元、3,088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3.21%、19.67%、9.54%。发审委认为,发审委认为,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Z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M集团曾是上市公司U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2009年、2010年,U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家主要供应商与z股份有限公司、M集团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申报材料和你公司代表、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未就上述具体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发审委认为,发审委认为,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深圳O股份有限公司:河源E公司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妹夫梁某(林某配偶)控制的企业,是你公司的主要代工厂之一。
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对河源E公司的委托加工交易占当期同类业务的比重分别为32.60%、22.62%及36.04%。2011年度,河源E公司为你公司加工手机459.59万部,占河源E公司总加工量的74.13%。综上,报告期内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湖南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公司和长沙P公司报告期内系你公司前五大客户,而你公司第二大股东Q公司系长沙P公司的主要客户。同时,F公司和长沙P公司均系R国际的主要股东,而Q公司系R国际的第一大客户。另外,F公司、长沙P公司、R国际的主要股东均系你公司和Q公司的前员工。这将可能导致你公司的业务不独立,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北京DF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你公司将原全资子公司东莞市WS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深圳市WJ有限公司,转让后,东莞市WS有限公司继续为你公司提供机顶盒的外协加工,并代购部分辅料。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与其交易金额分别为900.48万元、1734.43万元、1872.87万元,占你公司当期外协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9.14%、79.81%、35.09%。报告期内你公司转让子公司东莞市WS有限公司股权前后与其交易金额较大,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存在瑕疵。创业板发审委认为,发审委认为,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5、内控摆样子,不能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内控机制是指企业管理层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充分实现,而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对内部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的一套政策、制度、措施与方法。财务核算混乱是内控机制薄弱的常见体现。许多企业在上市时,只注重形式,不重视实质。对于需要规范的事项,往往摆摆样子给中介机构看,甚至拒绝整改。在没有保证的内控下,会计也无法准确的核算成本和收入,会计政策滥用的情形处处可见。
由于内控被否的案例很多,举几个案例如下:
湖北YX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未能对下列事项的合理性提供充分可靠证据:一、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成套设备中的单机均价分别是单独单机均价的1.99倍、2.71倍和2.66倍,成套设备毛利率高于单机产品毛利率。二、对需要交付并投入运营的“成套设备”,在该成套设备中的各批次单机设备单独签字确认验收后,即确认该单机的营业收入。上述事项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深圳市CD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对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未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你公司目前所有生产经营房产均为租赁取得,其中87.77%租赁房产因占用农村集体用地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你公司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6、会计核算不规范,没有高薪请有水平的财务总监
会计核算如果违背会计准则和企业具体实务,财务报告就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真是情况,特别是会计政策滥用或错误使用,必然导致上市失败。具体被否案例如下:
HJ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披露建筑工程设计成本核算方法时称,对于项目直接费用的计提依据是每个项目的完工百分比乘以项目的预估总直接费用,减去之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但根据反馈意见回复,你公司在实际进行成本核算时,未按照上述披露的方法对建筑工程设计成本中的项目直接费用进行核算。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聆讯现场也未就上述差异的原因予以说明。发审委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上海DM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的占比约为80%,其中化工原料、工程塑料等主要原材料的占比在报告期内出现一定的变化。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主要产品类别充分披露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和具体原因。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初审会后的告知函回复以及聆讯现场均未能对上述变动情况和具体原因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成本信息,无法印证你公司报告期内成本变动的合理性。发审委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上海MJ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2009年前三季度收入为3,169.94万元、利润为1,303.34万元;预测2009年第四季度收入为2,055.54万元、净利润为908.85万元,预测2009年全年收入为5,225.48万元、净利润为2,212.19万元。你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则显示其未能实现前次申报时披露的盈利预测且数据差异较大。上述情况表明你公司报告期内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北京AC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硬件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883.74万元、3,275.60万元和8,404.4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3.22%、39.00%和67.71%,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0.83%、4.73%和30.64%。你公司对报告期内硬件产品销售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创业板发审委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深圳市XD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反馈意见回复中财务数据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7、募资投资项目起名「圈钱」,不具有可性和必要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必须与企业的发展和业务相匹配。但许多企业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随便编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报告,以为政监会不会关注这个问题,导致最后光荣牺牲。融资必要性不足也属于募投资金运用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能够自筹解决资金问题,就没必要上市融资。如FX公司和TJ公司等,申报材料都显示其账面资金充足,是“不差钱”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如果仓促上市,往往被怀疑为“上市圈钱”。具体被否案例如下:
湖南JD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申报材料和你公司代表、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你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所依据的产品和市场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董事会未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另外,你公司未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发审委认为,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可行。
浙江JL股份有限公司:风电设备为产能过剩行业,国家重点支持的是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风电行业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而你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1.5兆瓦、2.0兆瓦、2.1兆瓦风电设备铸件,上述情形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年产5万吨2.5-6兆瓦风电大型铸件关键部件项目”,产能较2010年增长142%,而你公司2.5兆瓦及以上风电设备铸件报告期仅实现少量生产及销售;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11年1月1日后需要履行的合同及意向性订单情况,2.5兆瓦及以上产品占比也不高。你公司募投项目与现有生产经营不相适应,且新增产能存在市场销售风险。发审委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具有可行性。
8、上市权力和利益斗争不止,董事高管频繁变动
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发生重大变化,是上市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有的企业上市时,却为了利益不惜调整人事,造成董事高管的频繁变动。老板认为,只要自己在,就没实质变化,但监管部门不这么认为。看看具体案例:
北京GW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前,公司董事会由6人组成,后经过3次调整增加至9人,除去3名独立董事外,3年内董事会仅张某、刘某二人未发生变化。申请材料及现场陈述中未对上述董事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了重大变化。
9、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为了隐瞒发行障碍,有的公司采取硬伤不披露,或采取虚假披露和误导性陈述的方式,希望不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但13亿人都在看这份招股书,你就保证没有人了解内幕,看来这招是风险很大的。具体被否案例如下:
北京X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2011年11月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比,你公司2010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首次报送且经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存在未披露3家关联人的情形,同时还存在1家关联人的关联关系披露不一致的情形;你公司2011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第二次报送的招股说明书存在未披露5家关联人的情形。在未披露关联人中,JC设备、JC技术和SD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你公司的业务范围相似。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重大遗漏情形。
10、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和输送利润
企业上市中,许多企业造假动机提升,毕竟业绩是IPO考核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通过第三方操纵利润比较困难,风险也大,于是许多企业都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调节IPO企业的利润。所以,关联交易一直是证监会IPO审核的一个重要关注点,证监会也要求拟上市公司在辅导时就应该减少和停止关联交易。但还是有很多企业关联交易不停,具体被否案例如下:
杭州Q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 2010年12月,你公司股东ZX公司以每股3.90元增资305万股,占你公司发行前股份4.99%。你公司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向ZX公司采购7—8龄雌性西伯利亚鲟、杂交鲟和史氏鲟,该批采购鲟鱼价值共计3,660.10万元,重量共计131.49吨,计划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实现加工;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110.28万元和10,318.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481.10万元和3,482.39万元,扣除与ZX公司关联交易影响后,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063.83万元和7,978.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124.85万元和2,765.00万元。上述交易对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影响重大。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不符。(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北京DF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你公司将原全资子公司东莞市WS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深圳市WJ有限公司,转让后,东莞市WS有限公司继续为你公司提供机顶盒的外协加工,并代购部分辅料。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与其交易金额分别为900.48万元、1734.43万元、1872.87万元,占你公司当期外协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9.14%、79.81%、35.09%。创业板发审委认为,发行人资产不完整,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深圳MG股份有限公司:TC公司为你公司第二股东,报告期内你公司向TC公司采购原材料并向其销售平板电视等订制电源,其中向TC公司销售产品的金额分别为1683.38万元、2709.02万元和1856.34万元,其销售价格比销售给第三方的同类产品价格分别高3.25%、14.11%和16.29%。TC公司采购你公司大尺寸平板电视定制电源与向第三方采购类似产品价格相比,2009年高12.78%-11.29%,2010年高10.31%-8.86%,2011年不存在可比产品。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中未就上述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作出合理说明。发审委认为,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信息来源:投行精英社 由CFO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