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然后把这笔款项用于公司周转使用,那么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公司可以入账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所述,公司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然后把这笔款项用于公司周转使用。虽然资金是公司使用的,但并不是企业向银行借款,且银行贷款利息是向该法人收取,实质上是法人向银行借款再转借给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可凭该法人开具的相关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不得直接以银行与个人相关利息单据入帐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