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下属的两家子公司要进行合并重组后组成新公司,其中一家子公司存在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到合并重组后的新公司继续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问题所述,两家子公司合并重组为新公司,属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的行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