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单位去年新上的一条流水线,目前已进入试生产阶段,但尚未进行竣工结算,施工方发票也未到,请问:我单位是否要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自建生产线,尚未办理竣工结算并取得发票,可先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暂估入帐,计提折旧,并在12个月内待取得发票后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