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单位年初向一客户预订一批货物,当时订立了合同并交了定金,现在对方悔约,提出无法供应我单位相关货物,并按合同进行了赔偿,现对方要求我方开具发票,请问我单位收到赔偿是否应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实际发生,购买方或者销售方支付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到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一方不需要给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一方开具发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一方也无需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可以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