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A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接到了主管税务局的通知,要求自查说明2017年度是否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一头雾水: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缘何会少缴呢?税务机关又是如何知道的呢?
A公司2017年度主要开发建设一住宅项目,共40栋住宅楼,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5400万元,已如数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后,主管税务局使用“房地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对企业汇算清缴的结果进行了全面复核。
“房地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是一个基于大数据分析的AI系统,覆盖房地产企业从拿地到销售的全过程,全面采集管理证照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信息、会计报表信息、销售备案信息等,能够智能化进行大数据计算、风险特征比对、税务大数据管理,自动识别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并做出税务风险排查方向提示。
主管税务局采用该智能税务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A公司201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数据存在异常。借助该智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拿到了一张清晰明了的图表:2017年A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季度申报缴纳100万元,第二季度申报缴纳100万元,第三季度申报缴纳60万元,第四季度申报缴纳15万元,逐季减少幅度较大。“房地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提示税务人员:A公司可能少计了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A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信息与企业所得税有何关系?“房地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据此判断该公司可能少计企业所得税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般来讲,计算方法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根据上述公式,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计算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关键。在房屋建筑总面积确定的情况下,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越大,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就越小。与此同时,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越大,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也应该越大。基于这一逻辑关系,“房地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提示,在2017年的第三和第四季度,A公司很可能大量交付了开发产品,但并未如实计算完工开发产品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约谈,A公司财务人员承认,由于项目工程成本最终结算未完成,不能准确结算会计成本,也未如数结转营业收入,不过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的规定,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和预计毛利额,计入了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显示: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为145500万元,毛利率为15%,则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为145500×15%=21825万元。根据其他相关数据资料核算,计算无误。但是,A公司忽略了31号文件第九条的另一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已经完工。在进行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已经有大量开发产品“交付”,投入使用,据此可判断其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因此就应按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结算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已结转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判断,该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率估计为30%。
由此推论,假设A公司开发产品会计成本等于计税成本,2017年度可能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45500×(30%-15%)=21825万元,涉及企业所得税预计21825×25%=5456.25万元。
最终,A公司财务人员对此逻辑分析结果认可,同意补充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看似无关,但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不是拘泥于某一税种的税务风险识别,而是由此及彼,顺“税”摸“税”。纳税人应通过不同税种之间内在的税收政策逻辑关系计算分析,做到税务风险早识别、早预警。
当前,“互联网+税务”智能化应用发展很快,纳税人更应提高税收遵从度,根据税收政策规范纳税处理,切实注意各税种之间逻辑关系,不能犯“顾此失彼”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