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不是纳税人
—缴税的地点不能错了,错了还得“重缴”
—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有“技巧”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省”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不是纳税人
—缴税的地点不能错了,错了还得“重缴”
—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有“技巧”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省”企业所得税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1)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2)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4、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政策原文中没有“平均”“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即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也就是说可以是5个公历年度,也可以是4个公历年度,同时如果5个公历年度分期缴纳,可以前1-4个年度每年缴纳1元,最后一个年度剩余的全部缴纳。
“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即是“应税行为之日”之年开始算5个公历年度,如:2018年6月份投资,5个公历年度即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计划缴税时间可以是当年的12月31日),虽然2018年6月份投资,不是算到2023年5月份。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5、纳税地点
(1)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6、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不考虑其他情况,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
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
1.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于2018年6月完成。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
2.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280万元,其选择5个公历年度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2018-2021年度,各缴纳1万元,剩余276万元于2022年度缴纳(计划缴税时间可以是2022年12月)。
3.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5年,仍有278万元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78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78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118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小陈税务以其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取得成本10万元)评估作价5000万元,投资到A有限责任公司,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1、按照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小陈税务应该在专利技术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技术转让收入的实现,确认财产转让所得4990万元(5000-10),应纳个人所得税998万元,同时按照文件规定,可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比如张三可选择第1-4年分别缴纳1元税款,在第5年缴纳998万元税款。
2、按照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只要小陈税务在不转让这笔投资股权,就可一直享受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来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收入5100万元,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应纳个人所得税=(5100-10)×20%=1018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假设被投资企业按10年摊销专利技术,即:小陈税务投资的A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可税前扣除500万摊销费用,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0年间每年能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累计减少纳税1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