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采用销售主产品的同时再赠送其他小产品的销售模式,这种买一赠一销售模式的税会处理事项分析如下:
“买一赠一”销售模式,属于实物折扣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主品与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主品与赠品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有两种开票方式:一是将总的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进行分摊,主品和赠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开具发票;二是将主品与赠品金额均按市价(公允价)开票金额,同时根据赠品的市价列示折扣额。
例1:天天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一个A产品,销售单价含税11600元,赠送一个B产品(销售单价含税116元),天天公司向购买方收取11600元。A、B产品的税率均为16%。
1.天天公司按销售A产品给购买方开票,发票上未体现赠品(或仅在发票“备注”栏体现)。销售一个A产品应确认销项税额1600元,赠品应确认销项税额16元,共应确认销项税额1616元。
2.天天公司开票时,将A、B产品按公允价分摊,列示为: A产品金额9900.99元〔10000÷(10000+100)×10000〕,税额1584.16元;B产品 金额99.01元〔100÷(10000+100)×10000〕,税额15.84元。A、B产品合计金额10000元,税额1600元。
3.天天公司开票时,将A、B产品按公允价开具,同时列示折扣金额100元,列示为:A产品 金额10000元,税额1600元;B产品 金额100元,税额16元;折扣金额-100元,税额-16元,合计金额10000元,税额1600元。
可见,在第2种和第3种情况下,天天公司确认销项税额1600元,赠品不视同销售;而第1种方式确认销项税额为161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因此,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赠品不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赠品不在发票中体现导致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视同销售。企业不论采用何种开票方式,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主品和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接上例,天天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A产品销售收入9900.99元,B产品销售收入99.01元;共确认销售收入100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购入买一赠一方式取得的赠品,不论企业是采用何种开票方式,个人取得的赠品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销售时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2:陈某花11600元从天天公司购入一个A产品,天天公司又赠送一个B产品,陈某取得B产品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发票开具方式的不同,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如前例,天天公司销售A产品赠送一个B产品。
1.赠品不体现在发票中或者赠品体现在发票的“备注”栏,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
销售费用——促销费 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6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9900.99
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 99.01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A产品
主营业务成本——B产品
贷:库存商品——A产品
库存商品——B产品
2.赠品在发票中体现,采用分摊或折扣方式开票,销售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9900.99
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 99.01
结转成本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