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商品,只要购买商品的客户都可以扫企业的二维码抽奖,红包金额随机,直接打到个人的微信账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因此,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同时给予金额随机的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端午节发放给职工福利费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节日发给职工福利费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税。
公司为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提供免费旅游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取得的企业无息借款,是否会被视为是由于任职享受的一种福利而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于员工个人并未实际取得所得,因此 ,企业的员工由于家人生病等个人原因向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房产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入股,该投资过程中涉及房屋权属的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时以房产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入股,该房屋产权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2018年1月购买了电脑和空调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折旧年限是几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因此,企业2018年1月购买了电脑和空调作为固定资产,若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清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因此,企业清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2018年7月1日起,是不是所有现金方式交纳的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都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