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在辅导前海某公司进行纳税自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不符合条件却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最终该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总计398.2万元。
该公司为2013年6月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批准的仓单服务、合作保值、基差交易等业务,企业所得税归地税控管。经辅导自查,税务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已享受了15%税率的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其提供的业务合同、纳税证明及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均无法表明其符合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根据以上情况,检查人员通过深圳地税管查联动体制,将有关风险信息传递给了主管税务机关和前海管理局。经分管区局、前海管理局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动协调,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该公司认识到自身在纳税申报上存在的风险,并及时按照要求进行了纳税调整,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总计398.2万元。
税官说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前海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范围和条件,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能够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当企业无法确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前海管理局申请认定,对自身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中列明可享受优惠的行业进行认定,以避免纳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一样,其减免税优惠的管理,经历了从审批到备案的转变,税收优惠取消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企业的税收风险进一步加大,纳税人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需谨防备案管理税务风险事项。
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另外有部分优惠项目,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同时,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文件等资料,方能完成备案。同时,鉴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证书和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及标准的重要依据,享受了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当在不短于10年的期限内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查验。企业在无法确定是否具有税收优惠的减免税资质时,应积极寻求税务专家的帮助向税务机关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