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接连发布了《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文件规定,转登记的办理时间是从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转登记办理时间即将到期。
那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一般纳税人如何转小规模纳税人?
一起往下看看这些您必须知道的问题吧!
一般纳税人原则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特定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简易计税的除外),目前增值税税率包括16%、10%、6%,0。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包括5%、3%。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以月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以季度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部分特定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外,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开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般纳税人: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政策规定,转登记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即: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第一步,准备好以下两份资料:
1.正确、完整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第二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转登记办理程序:
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
1.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 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2.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3. 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则应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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