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22 年 3 月 31 日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 资产总额 | 10,127.23 | 10,356.37 | 
| 负债总额 | 3,063.83 | 3,063.83 | 
| 应收款项总额 | 1,505.49 | 1,565.49 | 
| 净资产 | 7,063.40 | 7,292.54 | 
| 项目 | 2022 年 1-3 月 | 2021 年度 |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 营业利润 | -305.52 | -316.00 | 
| 净利润 | -229.14 | -237.0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56 | 0.33 | 
2022年8月3日,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收购事项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宏创控股公司在特殊性税务处理完成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且作出标的股权对应的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这一系列安排受到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注。就宏创控股公司的回复内容来看,前述交易安排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均存在税收风险。
其一,依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2条,由于宏清接受的资产组投资伴随宏硕铝业公司股权收购发生产权变更,且土地被用于与原经营活动(电解铝生产)实质不同的募投项目厂房建设,构成改变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资产划转、股权收购均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4条第3项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
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就“名为股权收购,实为房地产交易行为”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三个批复,以汇盛新材公司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转让股权存在被穿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企业重组税收筹划时应当全面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把握适用情形、时间节点等实体要求,防范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的涉税风险。
案例来源:陇上税语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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