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讲一讲企业和个人之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问题。
第一种: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
A.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此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照章缴纳增值税。
B.企业所得税
1.企业借给属于关联方的个人(个人股东等)---属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2.借给除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个人---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C.个人所得税
1.借给个人股东---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②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借给企业员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②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
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D.印花税---不缴纳印花税
第二种 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
A.增值税
B.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并未获得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那么如何防范税收风险?
1、个人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
2、个人借款用于企业经营的,应当进度报销,前账不清后帐不借
3、借款时间不应超过一年,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