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契税法》,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不少纳税人朋友对契税政策的关注度又热了起来!
今天就关注度较高的夫妻之间房产加名、减名、更名所涉及的契税问题做详细介绍!
《公告》第一条明确,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对此,不少纳税人感到疑惑:夫妻之间房产加名、减名、更名,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应当依法缴纳契税的情形呢?
不属于!
1. 现行有效的规定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 即将实施的《契税法》中,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此,不管是现行规定,还是实施《契税法》后,夫妻之间房产加名、减名、更名等行为,契税优惠政策并未发生改变。只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更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