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缴纳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Q:个人购买80平米的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税率有优惠政策吗?
A: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Q: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中的“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A: 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例如:《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住房认定:
(一)“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住房情况查询服务。
(二)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
(三)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Q: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缴纳契税有优惠吗?
A: 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这项政策。
Q: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后购置新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Q:个人购买房屋,应到哪里缴纳契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Q: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需要征收契税吗?
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Q:个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汽车库,如何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A: 财税〔2004〕1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Q:李某在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间储藏室,储藏室与住房分别计价,储藏室和住房适用的契税税率是否相同?
A: 根据财税〔2004〕12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规定,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