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越来越多企业热衷开展跨界合作
推出“脑洞大开”的合作案例
洽洽瓜子+化妆品品牌春纪
→ “瓜子脸”面膜
《人民日报》+李宁
→ 印有报纸图案的服装
肯德基+六神花露水
→ “花露水咖啡”和“咖啡香型花露水”
……
“八竿子打不着”的品牌
跨越行业走到一起
联合营销或推出联名款产品
产生神奇的“化学反应”
但是!
有风险,注意到了吗?
跨界合作的本质在于“叠加”
主要涉及有形货物、无形商标、虚拟商品等要素
随之税务处理变得复杂
容易发生适用税目、税率错误等风险
怎么办?
Part.01
有形货物、无形商标、虚拟商品等不同的要素涉及不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跨界合作中,相关企业应制定规范的合同,明确合作标的物,这是准确确定双方征税项目的基础。
案例
肯德基与六神花露水这种类型的跨界合作,双方需要清晰界定是以品牌使用权租赁方式展开合作,还是以购买对方制作工艺、技术、专利等方式展开合作,这两种方式不仅在增值税的征免税上存在区别,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较大不同。
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使用权租赁的方式开展合作,那么相关企业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收取费用一方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如果是以购买制作工艺技术等方式展开合作,符合条件情况下转让方可以享受有关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Part.02
跨界合作中,分账协议的具体条款,会影响收入的性质判定,进而影响税务处理方式。
案例
必胜客与敦煌博物馆的跨界合作,其表现形式是必胜客餐饮服务和敦煌博物馆会展服务的叠加,就收费形式而言,存在多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就餐收费,观看展览免费;另一种情形是就餐免费,观看展览收费。
基于此,在这种类型的跨界合作中,就需要根据分账协议,准确界定收入的性质究竟属于餐饮服务还是会展服务,如果一方免费,还需再具体判断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Part.03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以“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跨界合作也越来越普遍,而这种方式可能涉及组合销售的情形。
案例
某饮料企业与某游戏企业跨界合作共同打造联名款饮料,消费者购买联名款饮料后,扫描饮料瓶盖内的二维码可以获得游戏道具等虚拟商品。
在这类合作方式下,需要判断虚拟商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发生了转移,那就相当于饮料企业先购进游戏公司的产品,再将两者组合销售,这就需要按照组合销售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虚拟产品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则不属于组合销售行为,此时再根据交易实质准确判断适用的税收政策。
Part.04
相关企业要对跨界合作的涉税事项提前进行统筹考量,特别要注意在合同中对业务实质、分账协议、品牌租赁方式等进行明确、细致、清晰的约定。
实际上,跨界合作开展的是复合业务,涉及多个纳税主体和纳税环节,只有清晰约定合同、详细说明各环节业务事项,才好一事一议地判定如何适用税收政策。相关企业在详细约定合同基础上,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商,提前明确具体的标准和口径,从而为跨界合作更顺畅地开展提供税收确定性保障。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