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取得了一张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费发票,发票的备注栏没有填写车牌号、起运地和发运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税务机关代开运输服务发票时,也应遵循上述规定,否则属于不合规票据。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费发票的备注栏没有填写车牌号、起运地和发运地信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