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北京市A公司2014—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日常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让A公司企业负责人大吃一惊且追悔莫及:该公司向客户无偿赠送外购的手机,金额共计500余万元,经稽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和滞纳金等共计300余万元。
检查人员在接到这个案子之后,首先是进行查前准备,制作检查方案。经了解,北京市A公司的业务比较单一,即购进苹果手机,对手机进行改装,然后销售给特定的企业客户。针对被查企业的情况,检查人员认为首先要核实的就是该公司购进和销售手机的数量和价格,但经过初步的账面稽核,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进销数量不符的情况,进货数量明显大于销售数量,且这个差距数量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扩大。检查人员就此情况对企业财务询问,财务人员却三缄其口,最后迫于无奈就只好咬定说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同时财务人员也坚称绝对不存在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行为。面对这样反常的情况,检查人员认为必须盘查该企业的库存商品,只有在认真核对了该公司的库存商品和入库出库情况之后,才能确定该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企业财务人员对于检查人员提出的盘查库存的要求,一开始是非常抵触。随后检查人员向财务人员说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行为,如果企业拒绝配合,检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同时,检查人员还可以前往该公司进货和销售的上下游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以达到稽查目的。经过反复沟通,企业财务人员认识到了配合稽查工作的必要性,于是从抵触工作变成了积极配合,协助检查人员完成了盘库工作。经过盘库,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4—2016年间有1366部购进的苹果手机有购进和入库记录,却无出库和销售记录,企业财务人员再次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只是坚称自己业务都是真实发生的,购销货物和取得发票都不存在问题。鉴于财务人员无法继续配合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通知该公司法人到稽查局接受询问。财务人员一直以公司法人出差在外为由,推托了一个月都没有让法人来接受询问。检查人员亲自给企业法人打了四次电话,终于接通,该法人说自己在偏远山区出差,信号不好,工作也没有谈完,罗列了种种理由。面对这样不配合的企业法人,检查人员依旧耐心宣讲税法规定,把该公司配合税务稽查工作的必要性,以及不配合稽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都向法人作了详细介绍。该法人很快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于三天后来到了稽查局。经询问得知,该公司由于业务的特殊性,经常要在产品推介会上把安装了最新功能的苹果手机赠送给客户使用,之前盘库时发现的那1366部手机,就都是作为赠品送给客户使用。该公司法人称自己公司一年要销售近万部手机,这1366部手机虽然免费送给客户了,但也是必须的开支。检查到这里终于水落石出,企业的经济行为完整,产生异常的原因也合乎逻辑。至此,案情已水落石出,检查组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该公司将购入的1366部手机无偿赠送给客户的行为,作视同销售处理,购入手机的不含税价格为5460820.52元,组成计税价格为6006902.57元,应补缴增值税1021173.4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共122540.81元。
上述税款及附加共计1143714.25元。
该企业于2014—2016年间,讲企业购入的1366部手机无偿赠送给个人客户,未作视同销售处理,购入手机不含税价格合计5460820.52元,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为6006902.57元,该笔业务未结转成本、确认收入,该笔业务涉及补缴增值税1021173.44元对应的附加税122540.81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23541.26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5885.31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0号)第二条规定,该公司2014—2016年间,将企业购入的1366部手机在产品推介会及培训会上无偿赠送给个人客户,涉及金额合计5873310元,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照20%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1174662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可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174662元50%的罚款,计587331元。
综上,此次检查共查补税款2424261.56元,罚款587331元,合计3011592.56元。
本案中正是因为检查人员认真负责,坚持使用库存盘点法对该公司的进销货物情况进行了排查,才发现了如此重大的问题。这对于今后的税务稽查工作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中,财务人员和企业法人,一开始都存在客观上不配合的情况。如果深入分析就会明白他们不配合的原因并不一样。财务人员不配合是因为胆怯,怕承担责任,这时候检查人员就要主动打消他的疑虑。企业法人不配合可能是真的因为忙业务,此时检查人员就要主动宣讲税法,让法人认识到不配合的严重性后果,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在多年的稽查工作中,笔者曾接触过很多因为不了解税法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理和处罚的企业。检查人员在执行税法的同时,也会为企业觉得惋惜。比如本案,在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法其实都是非常基本的税务规定,只需要查阅基础的法律法规就可以避免被处理和处罚,但是企业的负责人不够重视,财务人员也疏于本职工作,导致最终承担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注册税务师》2019年12期,公众号何博士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