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概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概念要点
1、混合销售必须是服务+销售,不能是服务+服务,也不能是销售+销售;
2、混合销售是同一项业务,针对同一个客户发生的;
3、混合销售应按照主业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遵循从主原则。
案例一
我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请问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能否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答复:
不属于混合销售。
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按照兼营处理。
也就是销售机器设备适用13%税率,安装业务若是一般计税适用9%税率,若是简易征收则适用3%增值税率。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案例二
我企业将闲置仓库出租,收取租金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请问:
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能否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答复:
不属于混合销售。
租赁服务+物业服务,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