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抗击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近期出台了不少涉及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等。
本文推出四个案例,分析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之前,对于小微企业,日常会计处理是要计提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范畴,但是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且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符合收入定义,应根据收入准则进行处理。
如果到月底或者季度未超过10万元或者30万元,则将计提的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另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之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公允价就是含税价,免税额是0,会计按照发票额做账,不再进行价税分离计提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增值税申报: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若选择更正当期即1月申报,相当于重填,按照免税规定重填。
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发票开具: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发票冲红。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月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无论选择更正当期还是下期,会计处理都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借:应收账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
增值税申报: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如何开票:建议企业与购货方先行沟通,若对方不同意开具红票,就先不要提前在报表上按照免税申报了,一厢情愿的免税申报,没有取得红票,将来还是要调整为应税的。所以,专票的处理比普票处理较严格,需要红字发票才可以实际免税。
会计上建议采取谨慎性原则,没有取得红票的情况下,不要做红冲处理。
1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假如2月份开具了红票,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借:应收账款 53
贷:主营业务收入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这次优惠是采取直接降低征收率的方式进行的优惠,虽然申报表分三步走进行填报,将优惠的2%填在了“本次应纳税额减征额”,但主要起一个统计优惠额的作用,并不能改变直接减免的实质。账务处理应采取直接减免方式。
假设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销售防护用品20.2万元,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2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2
作者:秦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