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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财务 | 税务总局连发4个免税文件!这些补助通通免个税!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20年02月10日
关注疫情防控四个财税文件:免个税增值税消费税城税/教育费附加/全额扣除!

及时雨!

为支持战“疫”,免!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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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4个专门有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文件,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十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从2020年1月1日施行,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附:
4个最新抗疫财税新政全文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除了上面四个免税政策,还有不少人关心2月征期延长,锁死期延不延?今天就来告诉大家

最近有很多朋友问,为什么我的盘是黑色的,我朋友的又是白色的,而且经常发的文章里面开盘软件界面都和我不一样。

首先我们来区分一下税控设备,主要有两种,白色的叫金税盘,黑色的叫税控盘,他们的服务商不同而已,开盘软件界面也不同,但是没有那个好用那个不好用之分,都是一样的,你新办企业进行票种核定后去服务商那里申请购买并发行使用即可。

金税盘,是白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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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盘,是黑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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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两种盘开盘及抄报税流程都是差不多的,无非就是最后清卡叫法不同,金税盘叫清卡,税控盘叫反写。这里还是以金税盘为案例。

尚未升级


如果你的金税盘尚未升级版本,这个主要看版本号如下图,那你的流程就是抄报税-纳税申报-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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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税

开票系统月初打开后会自动上报汇总。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远程清卡

纳税申报完成后,再次登录开票系统,系统检测到开票信息后会自动完成清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那么月度时候也需要抄报税并清卡,系统会自动完成的,纳税人注意登录检查一下就行了。

已经升级

如果你的金税盘已经升级,最新版本是V_ZS_20191226。注意,各地区升级时间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

如果你系统升级了,你的流程就是汇总上传-纳税申报-远程清卡

汇总上传

取消抄报税,增加“汇总报送”相关功能,月初第一次征期税汇总报送成功后,系统会弹出本次汇总报送成功的提示信息。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远程清卡

纳税申报完成后,再次登录开票系统,系统检测到开票信息后会自动完成清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那么月度时候也需要汇总上传并清卡,系统会自动完成的,纳税人注意登录检查一下就行了。

锁死期延期吗?
我们可以看到,不管金税系统是否升级,在纳税申报完成后,我们都还是必须进行清卡工作,如果超期不清卡,系统会自动锁死,我们将无法开具发票。

2020年2月征收期非常特殊,因为疫情影响,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20〕19号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省由于疫情严重,又单独出台政策将2月征收期延长到3月6日。

征收期延长了,很多朋友就在问,锁死期时间延长吗?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最新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税务总局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要求,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有针对性地解决2月申报纳税期延长可能引发的税控设备锁定问题,本月会将税控设备解锁设置进行调整。

纳税人可在2020年2月18日之后登录开票软件抄报税。
——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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