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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管理▏网传的“8月起,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搞清楚没?走心整理!发票“备注栏”及“左上角”相关政策梳理及总结

作者: 本站 来源: 每日税讯精选 时间:2019年08月12日


发票“备注栏”及“左上角”填开的内容,属于“边角料”内容,貌似无关紧要,但是没有按规定填开,仍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合规的发票面临着诸多涉税风险,比如: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等,所以还是需要足够重视。这些涉税风险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但并不是新规定,“8月起,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关于8月起的说法,并不正确。


第一部分:备注栏信息总结


总结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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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一)自开票“备注栏”政策梳理

  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2.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印花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

  3.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4.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5.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

  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

  (二)自开票和代开票“备注栏”共同政策梳理

  1.差额征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

  (三)代开票“备注栏”政策梳理

  1.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发票岗在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七节第一点

  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二节第四点

  3.为跨县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税务(注:原文为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项

  4.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注:原文为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五)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八)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十)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5.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五条

  6.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开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国税局统一制定。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三条


第二部分:“左上角”信息的总结


总结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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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一)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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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项

  (二)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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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中并没有红字发票左上角打印“销项负数”的表述,但实操的结果是左上角有“销项负数”的字样。

  (三)通行费电子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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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二)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一)、(二)项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项

  (四)成品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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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并没有左上角打印“成品油”的表述,但实操的结果是左上角有“成品油”的字样。

  (五)稀土发票

  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第二条第(二)项

  发票“备注栏”及“左上角”填开的内容,虽然网上时不时会看到一篇相关文章,但是内容雷同,感觉是抄袭了某位先行者的版本。看到颇有错漏,于是耐着性子,在借鉴学习的基础上逐项进行了查正、校对、分类、归纳,于是有了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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