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公司可以子公司筹建期为名在母公司账下设置明细进行核算,所有事项单独进行反映,可以设置在其他应收应付科目下,之后在子公司筹建期结束后转入子公司,实务处理时很多这样进行操作的情况。”这个可以操作,但是母公司代付的这些费用,发票都是母公司的抬头,需要母公司再开发票给子公司吗?如果不开,以后子公司的土增税和所得税是否可以抵扣?
专家回复:
1、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的规定,母公司代子公司支付的费用,子公司是费用的承担者,也就是说子公司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一方,因此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应当将发票开具给子公司而不是母公司。
也就是说子公司以抬头为母公司名称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凭证,是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的。因此建议由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具发票。
2、如您所述情形,子公司处于筹建期间,若存在母公司为子公司代付费用的情况,最好由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发票开具给子公司,母公司代付的款项对方作为保证金先挂账,将来子公司支付款项后,交易对方将款项退还给母公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