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合伙企业,除向员工支付工资外,还按月向合伙人支付了工资,请问向合伙人支付的工资是否与向其它员工支付的工资一样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条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收入,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外,其它所得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