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5年前取得了一笔专项补助400万元,至去年末(已满5年)尚有50万元未使用,按规定这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我公司去年亏损70万元,若相抵后全年亏损20万元,这50万元需单独缴纳所得税吗?还是合并计算后不用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这50万元不需要单独计算缴纳所得税,应该合并后计算,没有所得额不用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