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兄弟姐妹,采用约定分摊方式扣除赡养老人费用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约定分摊方式扣除赡养老人费用的,应当有书面分摊协议,且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不用报送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