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是一发电企业,今年7月省物价局对发电企业年度脱硫电价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按照电价定价规则,如果企业运行了脱硫设备,上网电价可以享受脱硫电价。发现我公司未运行脱硫装置而按脱硫电价售电的情况,决定罚款50万元,请问这些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第三十条规定,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物价部门依据相关行政法对贵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