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会计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纳税申报时可否按加速折旧进行纳税调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导致的税会差异协调。一种情况是,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公告明确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必按15公告规定看会计上是否已按加速折旧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条规定: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5.第5列“税收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的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只要符合折旧条件,无论会计上采用何种折旧方法,均可按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