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给下属公司周转款项,到期还本付息,年末计提利息收入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计提利息收入的销项税额?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 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年末按规定确认利息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可以列入“应交税费/待转销售项税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从应交税费/待转销售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