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非上市公司,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增资扩股,原个人股东被稀释股权,是否需要缴个人所得税:第一种观念,不属于股权转让的行为,不涉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即股权转让的行为应关注是否发生股权权属的转移,所以仅仅是增资,个人股权被稀释不属于股权转让。2012年4月11日总局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若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涉税行为。企业增资导致自然人股东股权同比例减少的,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未按公允价值增资,主管分局认为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依据建议联系主管分局核实确认。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为什么有这样的观念呢?因为有人通过增资“避”股权转让的个税某公司(无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自然人A持股100%,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是100万,净资产300万,不考虑特殊情况:B个人按照180万购买A持某公司100%的股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进行核定:A个人最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100)×20%=40万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B个人先增资,不按照公允价值300万比例增资,按照实收资本为基数增资,如果增资150万,则B个人持有股权占比60%(150÷(100+150)),A个人持有股权占比40%(100÷(100+150))。然后,B个人购买A个人持有股权占比40%(增资后稀释股权比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可以按照180万购买(净资产份额(300+150)×40%):A个人最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150)×40%-100)×20%=16万其中由于B个人增资150万,企业公允价值为450万=(300+150)万。提醒:比较和,是不是A个人可以少交个税,B个人增资150万,可以认缴未实缴,股权转让完成后,再减资,但是B个人将来转让股权的原值为300万元,为180万元,相当于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B个人先增资,按照公允价值300万比例增资,按照实收资本为基数增资,如果增资450万,则B个人持有股权占比60%(450÷(300+450)),A个人持有股权占比40%(300÷(300+450));接着B个人购买A个人持有股权占比40%(增资后稀释股权比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A个人最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450)×40%-100)×20%=40万
1.宁波税务(后当地企业打12366咨询,该口径未执行)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则股权转让的行为应关注是否发生股权权属的转移,所以仅仅是增资,个人股权被稀释不属于股权转让;虽可能出现通过增资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因能“税收安排”,就认为属于“股权转让”,全面依法治国,就应该是去完善政策原文,不是内部“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