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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小双答疑 |集团公司之间资金调拨的税务问题

作者: 本站 来源: 中税网 时间:2018年04月17日


1、请问子公司在收到销售款后,从子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支付至母公司账户,由母公司调拨使用,子公司是否应确认对应的利息收入?

2、如果母公司无偿使用,不向子公司支付利息,如何说服税务局这笔款项不属于母公司的收入?





专家回复:

1、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应当确认利息收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你公司可以将取得的销售款无偿借给母公司,但是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关于是否属于母公司的收入需要从资金的来源及服务的提供两方面来确定。如果母公司既没有提供服务,也没有直接收取资金,就不应确认为收入。另外可以提请税务局到对方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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