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年底了,我单位面临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我们想通过费用预提的方式来消化一部分利润,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请问这么做有什么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了的费用而且当年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才可以预提并计入当年的损益。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