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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双赢财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缴错地方,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问:2015年,我公司(注册地在江苏)自然人股东与浙江一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浙江公司购得我公司自然人股东名下100%份额的股权。之后,浙江公司在向我公司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扣除了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其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最近,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我公司股东存在将股权转让给浙江乙公司的情形,但未收到该公司代扣代缴申报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现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转让股权的我公司股东补缴其应交个人所得税,还要求其缴纳税款滞纳金,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申报的时限、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税款计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修正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应进行相应的指导,如有错误应及时要求其予以修正。浙江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该公司申报纳税入库税务机关选择错误的情况下,仍将税款征收入库。税务机关的过失是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入库地点错误的主要原因,即税款入库错误应属税务机关责任所致。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股东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浙江公司均未占用税款,其已经履行了对于国家的税收债务,虽存在税款入库地点错误的情形,但并不能否定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占用国家税款的事实。况且税款入库地点错误属于税务机关责任所致,因此,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应再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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