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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双赢财务|非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转移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20年06月02日

问:我公司2020年3月份由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将改制前企业的房地产转移到改制后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因此,若贵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由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将改制前企业的房地产转移到改制后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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