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我们之前付给某单位一笔材料款,对方未开票给我司,现在对方单位已注销,这种怎么处理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凭上述规定的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在税前扣除。